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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第三单元 第3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教案


【重点难点】

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难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基本目的。

【教学建议】

本课教材重点讲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应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学生重点掌握的重要概念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主权在民”。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将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大范围考查的同时,应注意让他们理清本单元三个重要文献间的渊源关系。

【教学方法】

充分运用史料和课本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其他信息,比如导言、“学思之窗”、“历史纵横”、图、表等都是本课的有机组成部分。教会学生把握史料和各种信息的内容和主旨,有效地促进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教学用具】

多媒体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如播放电视剧《走向共和》片段等,通过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方式展示出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直观印象,有利于教学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课时安排】

1课时

【导入新课】

  新课导入可以通过复习提问武昌起义前后的基本史实入手,然后过渡到组织大纲制定和南京临时政府建立的话题。

[教学过程]

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通过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为尽快结束各省分散混乱局面及彻底推翻清朝统治,革命党人加快了组建统一中央政府的步伐。1911年12月2日,各省代表联合会决定由专人起草一个政府组织大纲以作为新政权建立的法律根据。次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成通过。

大纲具体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划分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成,其职权为议决暂行法律、政府预算、税法及币制等;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拥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经参议院同意宣战媾和缔约、任免官员及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大纲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总统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它不仅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而且影响到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加上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纷争,大纲的缺陷也相当明显,如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立”原则,对司法权的规定极为单薄。

2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2月29日,在17省代表正式选举中,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以绝对优势当选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他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这是一个以革命党人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不仅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而且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无一不带有革故鼎新、移风易俗、发展资本主义、“尽扫专制流毒”的新精神。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目的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从英、法、美等国的民主化进程看,都有一个将民主理念转变为法律性文献的过程,而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来说,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固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规定,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


当然,《临时约法》的出台还有着更现实更直接的目的──那就是以法律手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维护民主革命成果。关于袁的崛起及其在辛亥革命期间的种种表现,高中必修Ⅰ中已有详尽介绍,教师可以三言两语带过,将侧重点放在革命党人的防范措施上。

作为晚清政坛实力派代表,袁世凯一向以开明务实著称。拥有强大武装且深谙政治斗争经验的他不仅受到旧官僚、立宪派和部分倾向稳健的革命党人的同情,而且深得列强的赏识与支持。因此,在其恩威并施、“打”、“拉”结合的政治、军事攻势下,“南北议和”以革命党人的妥协宣告结束也就不足为奇了。

1912年2月12日,清朝末帝宣布退位。次日,袁世凯声明赞成“共和”,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对袁有所警惕的他在辞职咨文中提出了奠都南京、新总统到南京就职和遵守《临时约法》三项附加条件。老辣的袁世凯略施手腕(结合“历史纵横”的素材讲解),便使孙中山“调虎离山”的意图落空。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以约法限制其权力、“套虎于网”,也就成了革命党人捍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原先的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的主要变化有三:其一,政府组织形式,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以削弱总统权力。其二,在权力关系上,扩大参议院权力以增强对总统的抗衡。其三,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止约法遭到破坏。三大变化无一不体现革命党人试图以此束缚袁世凯,把中国纳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运行轨道的良苦用心。

由于涉及政治体制的相关概念、原则较为抽象难懂,教师应注意讲清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区别,既解决本课难点,也为下一单元“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的教学作准备。(参见“教学设计与案例”部分)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

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第一,关于国家制度和主权。《临时约法》在“总纲”中开宗明义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同时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

第二,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原则,仿照西方宪政民主传统,约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依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参议院为立法机关,有权选举总统,议决一切法律、政府之预决算、税法、币制,受理人民之请愿,对总统的否决权行使复议权,对于总统的谋叛行为及国务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拥有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任命文武官员,其中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宣战媾和缔约、宣告大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辅佐总统的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参议院负责,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经其副署方能生效。法院是司法机关,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和其他部门干涉,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讯。

第四,关于约法的性质。“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的规定,赋予约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地位与影响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

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约法的制定与颁布反映了革命党人以法律为武器对付袁世凯、维护革命成果的正义愿望,具有现实针对性。对约法的重视、贯彻与实践也体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新生革命政权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及自觉的宪政意识。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一块光辉的里程碑。它不仅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而且第一次用法律方式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遭到彻底否定,“平等”、“自由”的民主口号得到肯定与确认。尽管日后袁世凯能够依仗一时的权势将约法撕毁,但其复辟丑剧最终却不得不在人民的反对声中草草收场。究其原因,与约法促进平等自由思想的普及、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共和大义,深浃人心”的历史作用是分不开的。

《临时约法》集中体现了革命党人全力追求的社会政治目标和为之奋斗不息的努力方向──“在政治体制上效法欧美,建立一个真正的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民主国家”。作为资产阶级制定颁布的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它不仅直接反映了辛亥革命的伟大成果,而且代表了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进步方向;它不仅直接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中国宪政运动及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此外,约法对亚洲的民族民主运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局限性。

《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缺乏确实的保障;对责任内阁制的规定尚不完备;现实需要的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人治主义色彩”,损害了立宪的严肃性;缺乏相应的制度措施,仅凭一纸约法就要捆住袁世凯手脚的想法过于理想化,以至于约法最后成了一纸空文。)

思考:《美国1787年宪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 《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之间的异同



1.1787宪法和临时约法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都是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司法,行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它们之间最大的不同。

2.制定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不同,1787是自由民主,人权,独立。临时约法是三民主义(民权,民族,民生)。人民宪法是社会主义理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孙中山有着密切的联系,孙中山多年在躲避清政府的追击,深受西方文化影响,他认为在西方列强当中美国是最强大的国家,然而美国的强大在于他的宪法适合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中华临时约法有许多地方和美国宪法有着相同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什么民主原则?“主权在民”、民族平等、三权分立的民主原则,规定我国政体为责任内阁制的共和制度。

思考: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其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何不同

(1)制定机关不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机关是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临时约法》则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建立的参议院制定通过的。

(2)法典性质不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本质上仍是政府组织法;《临时约法》则是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文件。

(3)政治体制不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宪法为蓝本,规定总统制的政治体制;《临时约法》以法国宪法为蓝本,规定以责任内阁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

(4)人民权利自由规定不一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未规定人民的权利自由;《临时约法》则弥补了这一缺憾,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四、问题解答



【探究的主要问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解题关键:研读教材,理解、概括基本内容。

思路引领:涉及国家性质、人权、政治体制以及约法的性质四方面。

答案提示:基本内容包括:关于国家性质,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平等、自由);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

解题关键:分析《临时约法》的反封建意义。

思路引领:性质、影响。

答案提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是否定封建专制的重要法律成果;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为后来的制宪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蓝本;在中国近代民主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学思之窗】

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所规定的国务员与临时大总统、参议院之间的关系,你能看出主要在哪些地方体现了责任内阁制吗?

解题关键:从材料中提取国务员监督和约束总统的有效信息。

思路引领:行政、立法及任免三方面。

答案提示:主要在行政(辅佐、副署)、立法(出席参议院)以及国务员任免(国务员免职须交参议院覆议)三方面体现了实行责任内阁制,即议会内阁,总理负责,试图把袁世凯置于责任内阁的监督和约束之下。

回顾高中历史必修Ⅰ辛亥革命相关内容,说说责任内阁制是怎样监督和约束总统的。

解题关键:了解监督和约束总统权力的措施。

思路引领:国务员的任免及职权。

答案提示: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节录)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七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八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下):

一 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 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 议决暂行法律。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 答覆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一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覆议。

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

第十六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七条 行政各部如[左](下):

一 外交部

二 内务部

三 财政部

四 军务部

五 交通部。

第十八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引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史部分下册,



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35~337页。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筹议

各省代表既由沪议决前赴武昌,即于(宣统三年)十月初十日(1911年11月30日),在武昌会议,全体赞成于临时政府未成立以前,推举鄂军都督为中央军政府大都督。惟时汉阳于初七日(27日)失守,鄂省军务正在吃紧;而民军旋于十二日(12月2日)攻取南京,情形不同,则临时政府地点,不得不稍事变易。于是浙江汤都督、江苏程都督、沪军陈都督,复与驻沪各省代表筹商,将临时政府改设南京;投票公举黄君兴为假定大元帅,黎君元洪为副元帅,庶援鄂及北伐两军号令有所统一。并电在鄂代表齐赴南京,举行正式典礼。是日适得在鄂代表电称:“十省代表公决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定组织大纲二十一条,七日内各代表须会于南京,有十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选举大总统;复公决未举总统以前,仍认鄂都督为中央军政府,并仍推伍、温二君为外交总副长。”由是南京为临时政府地点,沪、鄂两处会议固已同归一致矣。惟大元帅一职,则黄兴君一再谦让,改由黎都督暂任。

……

各省代表既议定以南京为临时政府地点,遂先后齐集南京。初拟二十六(16日)选举临时大总统,嗣又详细研究,以为先已选举大元帅,可以暂时执行临时大总统职务,故暂从缓。遂由各代表逐日开会,议商临时政府条件。至十一月初十日(12月29日),乃开正式选举总统大会。到会者凡十七省,代表四十五人,共投十七票,孙文君得十六票,遂当选。孙君提倡革命,奔走海外凡二十年。自武昌起义以后,民军首领曾发电敦促回国;江苏程都督复以组织政府非孙莫属为言,当时各省均赞成此说。孙君于初七日(26日)抵沪,至是遂被举为中华民国第一期大总统。

──佚名:《临时政府成立记》,引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下册,第334~335、337页。

时人记1912年北京兵变之乱象

二月二十九日(阴历正月十二日)晚八钟,予正与诸同人晚飧间,忽闻人声鼎沸,枪声劈历,不知何故。方欲停箸出门探视,忽有人自内城来,颜色沮丧,形容惨澹,急询何事,但期期曰:“兵变、兵变。”复问是何处之兵,则曰:“不是三镇,便是禁卫军。”询为何故,亦曰:“不知,但见无数灰色军服之兵,到处抢劫。我正由西长安街绕至正阳门,车已不能复乘,即弃车步行,而出正阳门外一带,尽遭兵燹。”正谈间,忽楼上喧然曰:“东北方火光起矣。”因即登楼远眺,果见东北角上火光冲天,约在东华门左近。复见偏南亦有火光,离所居(北柳巷)较近。其时仆役等已惊惶不知所措,予与同人等急戒若辈毋恐。又有顷,见一仆飞奔而归,喘吁不定曰:“第三镇因争饷不得,溃散作乱,已由内城突出,自东向西抢劫,现煤市街、大栅栏等处已无完户,西珠市口之电汽灯已毁却矣。”询其原因,亦称不知底蕴,但闻道途传说不一,有谓因提灯会而起者,有谓军警交哄者,有谓为剪发事者,有谓毅军与禁卫军、第三镇兵格斗者。最后得一信似较确,则谓第三镇因军饷不足,要求弗允,喧哗溃散者,现某某报馆中人已收拾行李作避难计矣。

──张捄炎等编:《北京兵变始末记》,引自来新夏主编: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北洋军阀》第二册,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二、七章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引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


料》近代部分下册第339~340、343~344页。